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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地方行政制度

    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,而划分行政区域、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。

    一、行政区划

    (一)行政区域的划分[bsp;   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:

    1、全国分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

    3、县、自治县分为乡、民族乡、镇;

    5、自治州分为县、自治县、市。

    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。

    (二)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

    二级制:直辖市——区;

    制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——县、自治县、市——乡、民族乡、镇;

    四级制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——设区的市、自治州——县、自治县、市——乡、民族乡、镇。

    二、地方政府的类型

    (一)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

    包括:在省、直辖市、县、市、市辖区、乡、民族乡、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、政府、法院和检察院。

    (二)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

    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;由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;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。

    (三)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

    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。

    (四)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

    经济特区政府、开发区、矿山工业区、自然保护区等,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。

    三、省政府

    (一)省政府

    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。

    全国共有23个省。

    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。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,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
    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,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,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、命令。

    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、县、乡、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,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、社会、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。

    (二)省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

    省、自治区的政府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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